征地告知〔2013〕 23 号 洞口县高沙镇小城镇扩展建设及安置用地项目已经市国土资源局预审通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拟对该项目建设所占用的高沙镇云峰村、月形村、深塘村、塘前村等村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199.2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预征收拆迁。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拆迁人: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地拆迁范围:省人民政府预审通过的用地规划范围内需征收和拆迁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土地储备中心备用资金。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发布预征地拆迁公告(宣传发动工作在11月29日前完成)。 (二)征地拆迁人会同镇、村工作人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同时要对拟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被拆迁人的户数、家庭人口(区别合法人口和非法人口)、建筑面积(区别正屋和杂屋、临时牲栏)、宅基地使用面积(区别合法面积和非法面积以及房屋前后左右的空坪隙地等)(完成工作任务时间为12月10日前)。 (三)进行现场征地测量(现场测量工作在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 (四)征地拆迁人分别与拟征地的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付清征地款。 (五)对拟拆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评估,并将拆迁评估补偿结果及安置方案张榜公布。 (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所有拆迁补偿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户。 (七)对所有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 五、集体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 1.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水田3.9万元/亩,旱土及园地3.12万元/亩,林地1.95万元/亩,荒地1.95万元/亩,裸地1.17万元/亩,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上述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其中迁坟补偿标准见附件一。 2.凡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3.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指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红线内面积)超过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面积按邻近水田的征收价格进行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 1.凡被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被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以及搬家费、过渡费均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评估确定。 3.凡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在拆迁安置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建筑或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置办法 重建安置 (1).拆迁安置形式:应拆除的房屋由被拆迁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拆除;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地新建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负责修建。 (2).被拆迁人的宅基地安置 ①被拆迁人宅基地按照经批准的统一规划进行安排。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②宅基地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计算: a、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90m2的,按90m2安置宅基地。 b、被拆迁人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90m2但少于160m2的,按该住房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c、被拆迁人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60m2的,按以下原则安置宅基地: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少于6人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60m2;被拆迁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60m2但少于180m2的,按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被拆迁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80m2的,安置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80m2。 (四)宅基地价款补差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成本核算,采取重建安置的,其安置宅基地价款补差按以下办法执行。 1.被拆迁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的,不收取宅基地土地款;被拆迁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被拆除住房占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交宅基地土地款,补交标准为2000元/m2。 2.被拆迁人原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超过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地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及手续办理(重建安置): 1.被拆迁人修建安置房屋时,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部门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2.拆迁人无偿为被拆迁人提供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被拆迁人要按规划向拆迁人提供其安置房屋建设的设计图纸,由拆迁人统一到县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3.被拆迁人安置地的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由拆迁人统一办理,并承担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但房屋修好后,其《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被拆迁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 4.安置地块的水、电、路等设施由拆迁人接通至安置宅基地,房屋内的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六、国有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奖励和处罚 (一)凡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其房屋自行拆除完毕的,由拆迁人按正屋评估补偿总额的5%奖励给被拆迁人; (二)凡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自行拆除房屋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奖励。 (三)对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仍提出超越政策的附加条件,坚持无理要求,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腾地的被拆迁人,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拆迁)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限期腾地(拆迁)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一)本方案中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以其户口簿为准,原有的宅基地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界定的红线内住房占地面积为准。 (二)本方案中的住房占地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正屋和生活必需的厕所、厨房的占地面积(以滴水线为界)。不包括杂屋、猪栏、牛栏等建筑物的占地和空坪隙地,此类建筑占地和空坪隙地按邻近水田征收标准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在安置地平整后应及时提供安置用地。如拆迁人因工程进度问题不能及时提供安置用地的,由被拆迁人按拖延时间增补过渡费。 (四)对本方案所涉及的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当地村民拒绝配合丈量、登记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县公证处对土地和房屋现状予以证据保全,并对土地和房屋补偿款予以提存,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该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本方案即失效。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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