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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庭审未成年被告人 首试“代理家长”弥补亲情缺失

2013-5-26 19:10| 编辑: 高沙曝料| 热度: 1067℃| 评论: 0

摘要: 据邵阳市双清区法院统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参加庭审的比例接近10%。
  湖南高沙网5月26日讯:5月23日,湖南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龙某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与以往不同的是,不仅对没有聘请律师的未成年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而且对因故不能到庭的法定代理人邀请了“代理家长”弥补亲情缺失。让“代表家长”全程参与庭审,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双清区法院首次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在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并履行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被告人龙某是邵东县人,今年17岁,父亲在龙某5岁时因车祸去世,母亲在龙某7岁时远嫁他乡,龙某跟随爷爷奶奶长大,爷爷、奶奶也分别在龙某上小学四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时离开了人世,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和良好的教育,龙某厌恶学习,初中没毕业就浪迹社会。
 
  2011年6月底至7月初,龙某与年龄相仿的张某、姚某、刘某、邓某等人租用汽车,携带砍刀、弹簧跳刀、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在沪昆高速公路邵东至邵阳段以“碰瓷”逼停外地大货车的方式,抢劫汽车司车财物,共作案三次。经受害司机报案后,公安民警在高速公路巡逻中将行迹可疑的龙某等人抓获归案。
 
  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承办法官逐个通知法定代理人参与庭审,但怎么也联系不上龙某的母亲。龙某的叔叔、姑姑等都远在广东打工,长途跋涉难以出庭。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切实维护龙某的合法权益,经过合议庭商议,决定为龙某邀请一位“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通过邵阳市双清区妇女联合会推荐,邀请到了具有法律知识的初中老师李桂连参加本案的诉讼。李老师接受法院的邀请后,详细了解了龙某的家庭和生活情况,表示乐意当龙某的“代理妈妈”。在庭审中,“李妈妈”和其他几名被告人的父母一起教育被告人,引导龙某认识错误。庭审休息时,有针对性地与龙某谈心,帮助龙某疏导情绪。因为有了“李妈妈”的陪伴,龙某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真诚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审理过程非常顺利。
 
  庭审结束后,“李妈妈”又在法官的陪同下,与龙某交流,教育龙某要懂得感恩,牢记教训,好好改造。“李妈妈”还叮嘱龙某有困难可以随时跟她联系,自己也会经常去监所看他,并表示双休日时会给李龙某送几件夏天的衣服去。
 
  据双清区法院统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参加庭审的比例接近10%。区法院院长刘瑜表示,合适成年人制度对抚慰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灵,缓解思想压力,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工作及监督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具有很好的作用,双清区法院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逐步推广并完善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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