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全园师幼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12月10日,洞口县幼儿园对食堂食品供应商就食品安全签定了安全责任状。
责任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书,同时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不得出售“三无”、过期变质或已开封食品。供应商必须按食堂的要求按时、按量、按质配送食品。
若不遵守协议,造成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经调查系此类食品所致,由其负完全责任,并解除供货合同。此责任状一式二份,由洞口县幼儿园与食品供应商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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