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办发〔2016〕10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洞口县年加工3万吨建筑钢材生产线整体搬迁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年加工3万吨建筑钢材生产线整体搬迁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年加工3万吨建筑钢材生产线整体搬迁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洞口县年加工3万吨建筑钢材生产线整体搬迁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3)政国土字第1954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该项目建设所占用的高沙镇巴水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人: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地范围:用地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土地储备中心备用资金。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发布征地公告。 (二)征地人会同镇、村工作人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 (三)进行现场征地测量。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三个月内征地补偿安置费金额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 五、集体土地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水田3.9万元/亩,旱土及园地3.12万元/亩,林地(荒山、荒地)1.95万元/亩,裸地1.17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水田及水塘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 (三)凡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 (一)对本方案所涉及的村集体土地,当地村民拒绝配合丈量、登记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县公证处对土地现状予以证据保全,并对土地补偿款予以提存,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该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本方案即失效。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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