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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8-3 10:10| 编辑: 蓼水欢歌| 热度: 980℃| 评论: 0

摘要: 洞政发〔2016〕15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

洞政发〔201615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681

 

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洞口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3.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外资按投资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投资领域

4.依据 “非禁即入”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只要国家没有明文禁止的项目,国内外投资者均可来我县洽谈投资。

5.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以下项目:

①现代农业(含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

②能源、交通、城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

③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

④电子信息及先进机械制造、精密仪器业。

三、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

6.在本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国务院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能源、交通、公益性事业等项目,经县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7.对固定资产投资不足2400万元,亩均投资额度低于120万元,用地不足20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引导进入经开区标准化厂房。

8.土地出让价格及年限。对不符合“六通”条件(通路、通水、通电、通讯、排水、有线电视)的工业用地(生地)出让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出让地价不低于12万元∕亩;符合“六通一平”条件的工业用地(熟地),出让地价为20万元/亩,出让年限为50年。

9.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指标必须达到如下指标:

序号

行业名称

投资强度

(万元/亩)

亩均税收

(万元)

达产后亩均值

(万元)

1

先进装备制造业

150(零部件制造)

10

150

180(专用设备制造)

15

200

2

电子信息产业

200

15(硅及光伏产业)

20(电子信息)

200

3

生物医药业

200

20

200

4

食品行业

150(除饮料外的农产品加工)

10

150

200(饮料)

15

150

5

其他产业

150

15

150

10.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一年不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依然闲置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二)财政支持

1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竣工投产并完成项目投资额达到第九条规定的投资强度的:

①进入经开区内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无偿扶持。从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

②新办旅游等服务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无偿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

③投资建设水利、能源、交通、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养老、医疗等公益性事业的,从运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无偿扶持。

④投资新办产品出口型的生产性企业,当年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40万元。

12.对引导进入县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租金与税收挂钩的政策。即租赁面积10000㎡以下、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租金先交后作为奖励全额返还。租赁面积在10000㎡(含10000㎡)以上,年缴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租金先交后作为奖励全额返还,第四年到第六年按所交年租金的70%作为奖励返还。

13.外来投资企业与本县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是本县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属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涉及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的,县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级申报,争取的各项补贴及项目扶持资金全部给予企业。

14.项目用地与税收挂钩奖励政策。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投产的,县政府安排与该项目购地价25%相等的配套资金予以支持(购地时已享受过优惠政策的除外)。对符合国土资发2009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工业项目,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产值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土地价格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执行;差额部分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15.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和其他行政性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全免,劳动保险基金按10/㎡,人防基金收费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奖励

16.奖励企业纳税增长大户。对新办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五年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收县级财政所得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法人按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县级财政所得10%等额的资金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

17.鼓励龙头企业引进配套企业。龙头企业从县外引进的配套企业,从配套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配套企业年缴税100万以上的按上缴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龙头企业。

18.对新办工业企业,年纳“两税”额度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个人收入所得税五年内全部奖励给本人。

19.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中介人)给予奖励。

1)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首先应到县发改局核准或备案,县商务局进行登记,并确认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2)奖励对象。凡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购地新建厂房,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投资方确定的项目直接中介人。

3)奖励标准。引进县外资金购置土地新建厂房办工业(含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及电子信息业),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年缴税收100万元以上,按其实际缴纳税收的2%予以奖励。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投产之后的扩大再生产投资不予再奖,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介人获取奖金后,按有关税法规定自行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引进现代农业(含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旅游、能源、交通、城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的企业参照执行。

4)引资人所引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向县商务局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a、县商务局备案材料;

b、投资方证明材料(引资人证明、投资合同);

c、投资方在我县的注册材料;

d、投资方达到实质性开工建设、投产的证明资料;

e、需提供资金到位的银行流水和实际使用情况等相关依据。

5)奖励兑现时间。企业建成投产后,经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

20.乡镇(街道、管理区)、县直机关引进县外资金新办工业项目且为一般纳税人的,该项目投产后五年内,奖励乡镇(街道、管理区)、县直机关该工业项目上缴“两税”县级所得部分的40%。如果引进该项目的出力单位为2个或2个以上的,由这2个或2个以上单位按出力大小分配此奖励。企业落户在经开区的,经开区管委会不参与此项奖励。受奖单位、受奖比例由县商务局确定。

(四)“一事一议”

21.对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高、对县域经济带动能力较强的项目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实行洞口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政策:

1)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国家级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落户洞口的投资项目;

2)高科技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上项目;

3)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含1000万美元);

4)技术含量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成长型企业。

(五)其他优惠

22.外来投资者开发建设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绿地,视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经有关部门批准,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可以零价或优价出让开发范围内的冠名权、空间广告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23.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24.外来投资企业和技术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的,享受我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奖励。

四、优化环境

25.重点企业领导联系政策。每个重点项目均有县级领导挂点,挂点领导每季度到企业调研、现场办公,定期举办重点企业座谈会,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向企业发布有关政策信息和有关决策措施,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6.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政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 实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制。

27.全面落实企业无干扰工作日制度和涉企执法检查申报备案制度。任何职能部门和单位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须事先告知县优化办备案。

五、优惠政策的执行

28.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29.外来投资企业向洞口县商务局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①洞口县商务局初审材料,到现场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初步优惠意见,并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告。

②洞口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根据本规定,对商务局提出的初步优惠意见进行讨论,做出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最终优惠决定。

③制发《洞口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关于对×××实行优惠政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送达县级有关部门,并向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回复。

④县级有关部门按《决定》兑现优惠政策。

六、附则

30.本县内新办企业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32.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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