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洞政告〔2016〕14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政国土字第1725号审批单),依法对高沙镇云丰村共40.584亩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洞口县高沙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为耕地,总面积为40.584亩,位于高沙镇云丰村境内,具体位置见征地界址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田3.9万元/亩,旱土及园地3.12万元/亩,林地(荒山、荒地)1.95万元/亩,裸地1.17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他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水田2400元/亩。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即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安置的农业人员自主择业。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高沙镇云丰村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高沙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联系人:高沙国土资源所周立志(电话:13786961438)。 五、本公告发布后,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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