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高沙镇车站路、巴水路及城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洞政办发〔2015〕79号 关于批转洞口县高沙镇车站路、巴水路及城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洞口县高沙镇车站路、巴水路及城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高沙镇车站路、巴水路及城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人: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地范围:用地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县土地储备中心备用资金。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发布征地公告。 (二)征收人会同镇、村工作人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 (三)进行现场征地测量。 (四)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金额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 五、集体土地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水田3.9万元/亩,旱土及园地3.12万元/亩,林地(荒山、荒地)1.95万元/亩,裸地1.17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他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水田及水塘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14〕3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凡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 (一)对本方案所涉及的村集体土地,当地村民拒绝配合丈量、登记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县公证处对土地现状予以证据保全,并对土地补偿款予以提存,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该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本方案即失效。 附件:迁坟和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印发 附件: 迁坟和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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