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告〔2015〕13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政国土字第828号审批单),依法对高沙镇云丰村、月形村、深塘村、塘前村共199.1595亩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洞口县高沙大道及安置用地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分别为林地、耕地、园地、农村道路等,总面积为199.1595亩,位于高沙镇云丰村、月形村、深塘村、塘前村境内,具体位置见征地界址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田3.9万元/亩,旱土及园地3.12万元/亩,林地(荒山、荒地)1.95万元/亩,裸地1.17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水田及水塘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14〕3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即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安置的农业人员自主择业。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高沙镇云丰村、月形村、深塘村、塘前村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高沙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联系人:高沙国土资源所周立志(电话:13786961438)。 五、本公告发布后,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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