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办发〔2015〕62号 关于批转洞口县高沙大道及安置用地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洞口县高沙大道及安置用地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高沙大道及安置用地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洞口县高沙大道及安置用地建设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政国土字第828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该项目建设所占用的高沙镇云丰村、月形村、深塘村、塘前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人: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地范围:用地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县土地储备中心备用资金。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发布征地公告。 (二)征收人会同镇、村工作人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 (三)进行现场征地测量。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金额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 五、集体土地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水田3.9万元/亩,旱土及园地3.12万元/亩,林地(荒山、荒地)1.95万元/亩,裸地1.17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水田及水塘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14〕3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凡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 (一)对本方案所涉及的村集体土地,当地村民拒绝配合丈量、登记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县公证处对土地现状予以证据保全,并对土地补偿款予以提存,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该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本方案即失效。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
小黑屋|手机版|网站地图|( 湘ICP备2021021146号 )
Copyright © 2013-2020 湖南高沙网 hngaosha.com 版权所有.
GMT+8, 2024-11-25 14:07 , Processed in 0.126549 second(s), 21 queries , Gzip On.